(權威訪談)懲治內幕交易犯罪 維護資本市場秩序 ——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就首部證券期貨犯罪司法解釋答記者問 新華網北京5月22日電(記者楊維漢、崔清新)最高人民法院22日對外發(f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部總共11條的司法解釋,是“兩高”針對證券、期貨犯罪出臺的第一部司法解釋,將于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孫軍工就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定罪處罰標準等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社會危害大 查處難度大 問:法院審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情況怎樣?呈現哪些趨勢? 答:近年來,我國證券、期貨市場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呈逐年增多態(tài)勢。截至2011年底,全國法院審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通過對近5年來司法機關查處的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進行分析,呈現出以下特征: 一是社會危害大。證券、期貨犯罪涉案金額大,社會影響面廣,涉及投資者眾多,嚴重危及資本市場運行安全和經濟社會秩序。 二是專業(yè)性強。資本市場關系復雜,技術手段先進,涉及證券、期貨、法律、會計、計算機和網絡通信技術等諸多領域,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較深的專業(yè)背景,熟悉資本市場運行規(guī)則和信息技術手段。 三是查處難度大。證券、期貨交易具有無紙化、信息化等特點,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互聯網、3G通信等先進技術傳遞信息和意圖,加大了事后取證的難度,導致實踐中查辦的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數量與實發(fā)案件數量相差較遠。 明確劃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范圍 問:證券、期貨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是如何規(guī)定的? 答:司法解釋中關于“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援引了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只是自然人,不包括單位。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包括“(一)發(fā)行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三)發(fā)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四)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五)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fā)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七)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人”以及“由于其管理地位、監(jiān)督地位或者職業(yè)地位,或者作為雇員、專業(yè)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 3類人屬于“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 問:對于“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司法解釋是如何規(guī)定的? 答:司法解釋規(guī)定了三類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一是利用竊取、騙取、套取、竊聽、利誘、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員;三是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聯絡、接觸的人員。 對于后兩類人員,只要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被認定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就應當認定為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 偵查機關需要通過時間吻合程度、交易背離程度、利益關聯程度等三方面綜合分析判斷是否屬于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交易行為明顯異常,同時沒有正當理由和正當信息來源,才能說明被告人屬于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 規(guī)定“不屬于從事內幕交易”情形 問:司法解釋中為何規(guī)定了“不屬于從事內幕交易”情形? 答:為保障被告人的抗辯權,防止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適用對象被不當擴大,司法解釋借鑒了成熟資本市場國家和地區(qū)的做法,規(guī)定了不屬于從事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的情形:一是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購該上市公司股份的;二是按照事先訂立的書面合同、指令、計劃從事相關證券、期貨交易的;三是依據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四是交易具有其他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交易成交額在50萬元以上屬于“情節(jié)嚴重” 問: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如何認定情節(jié)嚴重? 答:司法解釋從犯罪數額和犯罪情節(jié)兩個方面對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情節(jié)嚴重認定標準作了規(guī)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情節(jié)嚴重: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內幕交易或泄露內幕信息三次以上;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責任編輯:翁建平 |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與本網站無關。本網站對文中陳述、觀點判斷保持中立,不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本網站凡是注明“來源:七禾網”的文章均為七禾網 levitate-skate.com版權所有,相關網站或媒體若要轉載須經七禾網同意0571-88212938,并注明出處。若本網站相關內容涉及到其他媒體或公司的版權,請聯系0571-88212938,我們將及時調整或刪除。
七禾研究中心負責人:劉健偉/翁建平
電話:0571-88212938
Email:57124514@qq.com
七禾科技中心負責人:李賀/相升澳
電話:15068166275
Email:1573338006@qq.com
七禾產業(yè)中心負責人:果圓/王婷
電話:18258198313
七禾研究員:唐正璐/李燁
電話:0571-88212938
Email:7hcn@163.com
七禾財富管理中心
電話:13732204374(微信同號)
電話:18657157586(微信同號)
七禾網 | 沈良宏觀 | 七禾調研 | 價值投資君 | 七禾網APP安卓&鴻蒙 | 七禾網APP蘋果 | 七禾網投顧平臺 | 傅海棠自媒體 | 沈良自媒體 |
? 七禾網 浙ICP備09012462號-1 浙公網安備 33010802010119號 增值電信業(yè)務經營許可證[浙B2-20110481] 廣播電視節(jié)目制作經營許可證[浙字第056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