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依據] 為促進證券公司加強全面風險管理,增強核心競爭力,保障證券行業(yè)持續(xù)穩(wěn)健運行,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jiān)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范。 第二條[定義] 本規(guī)范所稱全面風險管理,是指證券公司董事會、經理層以及全體員工共同參與,對公司經營中的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聲譽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準確識別、審慎評估、動態(tài)監(jiān)控、及時應對及全程管理。 第三條[內涵]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與公司自身發(fā)展戰(zhàn)略相適應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應當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組織架構、可靠的信息技術系統、量化的風險指標體系、專業(yè)的人才隊伍、有效的風險應對機制以及具有自身特色的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 第四條[風險管理制度] 證券公司應當制定并持續(xù)完善風險管理制度,明確風險管理的目標、原則、組織架構、授權體系、相關職責、基本程序等,并針對不同風險類型制定可操作的風險識別、評估、監(jiān)測、應對、報告的方法和流程。證券公司應當通過評估、稽核、檢查等手段保證風險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 第五條 [組織架構及職責] 證券公司應當明確董事會、經理層及其風險管理委員會、各部門及分支機構履行全面風險管理的具體職責、程序及報告路徑,建立與風險管理效果掛鉤的績效考核及責任追究機制,保障全面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對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的有效性承擔主要責任。 證券公司各業(yè)務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全面了解并在決策中充分考慮與業(yè)務相關的各類風險,及時識別、評估、應對與報告相關風險。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授權管理制度,通過制度、流程、系統等方式,確保前、中、后臺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相互制衡、相互監(jiān)督。不相容職務應當合理分離。 第六條 [首席風險官] 證券公司應當指定或者任命一名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全面風險管理工作(以下統稱首席風險官)。首席風險官可由合規(guī)總監(jiān)兼任。首席風險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與其職責相沖突的職務或部門。 證券公司應對首席風險官履職提供充分保障,保障首席風險官能夠充分行使履行職責所必要的知情權。首席風險官有權參加或者列席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會議,調閱相關文件資料,獲取必要信息。 證券公司應當保障首席風險官的獨立性。公司股東、董事不得違反規(guī)定的程序,直接向首席風險官下達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證券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主動落實首席風險官提出的風險管理措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撓首席風險官履行職責。公司各部門、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fā)現風險隱患時,應當主動、及時地向首席風險官報告。 第七條 [風險管理部門與人員]證券公司應當指定或者設立專門部門作為公司風險管理部門,在首席風險官領導下推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集中監(jiān)測、評估、報告公司整體風險水平,并為業(yè)務決策提供風險管理建議,協助、指導和檢查各部門、分支機構的風險管理工作。 證券公司應當配備充足的熟悉證券業(yè)務與風險管理技能的專業(yè)人員,并提供相應的資源支持,以保障其勝任風險管理工作。 第八條[風險指標體系] 證券公司應當制定符合自身戰(zhàn)略、發(fā)展階段及資本實力的風險偏好、風險容忍度和風險限額等風險指標體系,并通過情景分析、壓力測試等方法計量風險、評估承受能力、指導資源配置。風險指標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并逐級分解至各部門和分支機構遵照執(zhí)行。 第九條[信息技術系統]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與業(yè)務復雜程度和風險指標體系相適應的風險管理信息技術系統,對風險進行計量、匯總、預警和監(jiān)控,并實現同一業(yè)務、同一客戶相關風險信息的集中管理,以符合單項業(yè)務及公司整體風險管理的需要。 第十條[壓力測試]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壓力測試機制,及時根據業(yè)務發(fā)展情況和市場變化情況,對證券公司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壓力測試。 第十一條[風險識別] 證券公司應當全面、系統、持續(xù)地收集和分析可能影響實現經營目標的內外部信息,識別公司面臨的風險及其來源、特征、形成條件和潛在影響,并按業(yè)務、部門和風險類型等進行分類。 第十二條[風險評估和計量]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風險的影響程度和發(fā)生可能性等建立評估標準,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對識別的風險進行分析計量并進行等級評價或量化排序,確定重點關注和優(yōu)先控制的風險。 證券公司應當關注風險的關聯性,匯總公司層面的風險總量,審慎評估公司面臨的總體風險水平。 第十三條 [估值和模型]證券公司應當規(guī)范金融工具估值的方法、模型和流程,建立業(yè)務部門、分支機構與風險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的協調機制,確保風險計量基礎的科學性。金融工具的估值及風險計量應當以風險管理部門確認的數值為準。 證券公司應當選擇風險價值、信用敞口、敏感性分析、壓力測試等方法或模型來計量和評估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等可量化的風險類型,但應當充分認識到所選方法或模型的局限性,并采用有效手段進行補充。 證券公司風險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估值與風險計量模型的有效性進行檢驗和評價,確保相關假設、參數、數據來源和計量程序的合理性與可靠性,并根據檢驗結果進行調整和改進。 第十四條[風險監(jiān)控]證券公司應當建立逐日盯市等機制,準確計算、動態(tài)監(jiān)控關鍵風險指標情況,判斷和預測各類風險指標的變化,及時預警超越各類、各級風險限額的情形,明確異常情況的報告路徑和處理辦法。 第十五條[風險應對策略]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風險評估和預警的結果,選擇與公司風險偏好相適應的風險回避、降低、轉移和承受等應對策略,建立合理、有效的資產減值、風險對沖、資本補充、規(guī)模調整、資產負債管理等應對機制。 第十六條[新業(yè)務風險應對]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針對新業(yè)務的風險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確需滿足的條件和公司內部審批路徑。新業(yè)務應當經風險管理部門等中后臺相關職能部門內部評估并出具相關評估報告。 證券公司應充分了解新業(yè)務模式,并評估公司是否有相應的人員、系統及資本開展該項業(yè)務。董事會、經理層、相關業(yè)務部門、分支機構和風險管理部門應當充分了解新業(yè)務的運作模式、估值模型及風險管理的基本假設、各主要風險以及壓力情景下的潛在損失。 第十七條 [危機處置機制] 證券公司應當針對流動性危機、交易系統事故等重大風險和突發(fā)事件建立風險應急機制,明確應急觸發(fā)條件、風險處置的組織體系、措施、方法和程序,并通過壓力測試、應急演練等機制進行持續(xù)改進。 第十八條[信息報告] 證券公司應當在分支機構、業(yè)務部門、風險管理部門、經理層、董事會之間建立暢通的風險信息溝通機制,確保相關信息傳遞與反饋的及時、準確、完整。 風險管理部門發(fā)現風險指標超限額的,應當與業(yè)務部門、分支機構及時溝通,了解情況和原因,督促業(yè)務部門、分支機構采取措施在規(guī)定時間內予以有效解決,并及時向首席風險官報告。 風險管理部門應當向首席風險官提交風險管理日報、月報、年報等定期報告,反映風險識別、評估結果和應對方案,對重大風險應提供專項評估報告,確保首席風險官及時、充分了解公司風險狀況。 經理層應當向董事會定期報告公司風險狀況,重大風險情況應及時報告。 第十九條[內部評價] 證券公司應當確保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有效實施,并定期組織內部有關機構和部門或者委托外部專業(yè)機構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及時改進風險管理工作。證券公司應當于每年4月30日前將上一年度的全面風險管理評估報告報中國證券業(yè)協會。 第二十條 [外部監(jiān)督] 中國證券業(yè)協會對證券公司的全面風險管理實施自律管理,督促公司有效地識別、評估、計量、監(jiān)控和應對各類風險。 證券公司未能有效實施風險管理,導致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中國證券業(yè)協會視情節(jié)輕重對公司、首席風險官及負有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采取自律懲戒措施。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翁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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