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了《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6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兩高”針對證券、期貨犯罪出臺的首部司法解釋,共11條,系統(tǒng)地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交易信息定罪處罰標準等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規(guī)定。 該司法解釋規(guī)定了三類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一是利用竊取、竊聽、騙取、套取等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員;三是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聯(lián)絡接觸的人員。對于后兩種人員,只要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就被認定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就應當認定為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 對于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的認定,司法解釋列出三個標準。一是時間吻合程度,即行為人開戶、銷戶或指定交易等行為的時間和相關證券期貨合約買入賣出的時間;二是交易背離程度,即該交易是否與平時交易習慣相符,以及該交易是否基于已有公開信息而理應采取的行為;三是利益關聯(lián)程度,即從賬戶交易資金進出與該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人員有無關聯(lián)或者利害關系把握。 司法解釋對于不屬于從事內幕交易的認定和內幕信息敏感期的認定也做了規(guī)定。其中,對內幕信息形成時間的認定區(qū)分了一般情況和特殊情況。一般情況下,內幕信息形成的時間與《證券法》相關規(guī)定一致。特殊情況下,則要看交易主體對市場預期判斷的主要依據(jù)是什么。內幕信息中的重大事件動議、籌劃、決策或執(zhí)行的初試時間,也應當被認定為內幕信息形成之時。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孫軍工指出,內幕交易案查處難度大。2008年初至2011年底,證監(jiān)會共獲取內幕交易線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調查的只有153件。截至2011年底,全國法院審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 孫軍工還介紹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的主要特征:一是社會危害大。證券、期貨犯罪涉案金額大,社會影響面廣,涉及投資者眾多,嚴重危及資本市場運行安全和經濟社會秩序;二是專業(yè)性強。資本市場關系復雜,技術手段先進,涉及證券、期貨、法律、會計、計算機和網絡通信技術等諸多領域,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較深的專業(yè)背景,熟悉資本市場運行規(guī)則和信息技術;三是查處難度大,證券、期貨交易具有無紙化、信息化等特點,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互聯(lián)網、第三代移動通信技術(3G)等傳遞信息和意圖,加大了事后取證的難度,導致實踐中查辦的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數(shù)量與實發(fā)案件數(shù)量相差甚遠。鑒于此,“兩高”歷時兩年調研后聯(lián)合起草并審議通過該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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