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吳峻樂) 〔2017〕96號 當事人:吳峻樂,男,1982年2月出生,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我會對吳峻樂操縱山東新華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錦)股票價格案進行了立案調(diào)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quán)利。當事人未提交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xiàn)已調(diào)查、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2015年2月9日至8月27日,吳峻樂控制使用“廈門信托-鳳凰花香二號”等10個信托計劃證券賬戶下掛的18個交易子賬戶和“羅鵬”等4個個人賬戶 “廈門信托-鳳凰花香二號-曾某濤、羅某豪”“粵財信托-菁英匯旺業(yè)資本8號-黃某牛、羅某鐘”“粵財信托-菁英匯湘財資本5號-吳峻樂、羅某、羅某2、陳某新、鐘某年”“華潤信托-潤金121號-羅某平”“華潤信托-潤金155號-張某賢”“華潤信托-潤金156號-郭某欽”“陜國投·旺業(yè)10號-馬某鵬”“陜國投·厚榭一號-吳峻樂”“中融信托-湘財資本-羅某紅、羅某文”“五礦信托-優(yōu)配1號-郭某佳、陳某龍”等18個交易子賬戶和“羅某”“鄧某”“陳某明”“羅某豪”等4個個人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由吳峻樂實際控制、使用。部分賬戶與吳峻樂有資金往來,全部賬戶下單交易的IP或MAC地址存在重合。吳峻樂承認其控制使用前述賬戶組,在其個人電腦登錄過上述部分賬戶。 二、吳峻樂通過集中資金優(yōu)勢和持股優(yōu)勢連續(xù)買賣、在實際控制賬戶之間交易等方式,操縱“新華錦”價格 (一)集中資金優(yōu)勢和持股優(yōu)勢連續(xù)買賣 2015年2月9日至8月27日(期間共136個交易日,“新華錦”累計停牌19個交易日,實際共117個可交易日,以下簡稱涉案期間),賬戶組有112個交易日連續(xù)大量交易“新華錦”;申買量排名第一的有45個交易日,排名前十的有80個交易日;申賣量排名第一的有31個交易日,排名前十的有65個交易日;累計買入“新華錦”72,693,672股,買入金額1,679,988,435.98元,累計賣出“新華錦”78,290,577股(包含涉案期間因資本公積轉(zhuǎn)增股本獲得的股份和期初持有的股份),賣出金額1,515,018,421.90元。賬戶組買入“新華錦”數(shù)量占市場成交量超過10%的有32個交易日,超過20%的有10個交易日,超過30%的有2個交易日;2015年6月23日,買入量占市場成交量達到最高,為38.02%。賬戶組賣出“新華錦”數(shù)量占市場成交量超過10%的有15個交易日,超過20%的有4個交易日,超過30%的有2個交易日;2015年8月26日,賣出量占市場成交量達到最高,為35.23%。涉案期間,賬戶組持有“新華錦”股數(shù)占其流通股比例(以下簡稱持股比例)超過3%的有101個交易日(包括“新華錦”停牌的19個交易日),超過5%的有82個交易日(包括“新華錦”停牌的19個交易日);2015年7月22日、7月23日、7月24日持股比例達到最高,均為9.18%。賬戶組買入“新華錦”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有49個交易日,超過5,000萬元的有8個交易日,超過10,000萬元的有1個交易日。2015年8月3日,買入“新華錦”5,766,250股,成交金額108,153,727.8元,占市場成交金額比例達到最高,為30.43%。 (二)在實際控制賬戶之間進行交易 涉案期間,賬戶組有27個交易日在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以下簡稱對倒)“新華錦”,對倒總量達到5,235,618股。其中,2015年6月23日對倒量占市場成交量的比例達到最高,為15.38%,當日對倒量占賬戶組賣出成交量比例為94.22%,占賬戶組買入成交量比例為40.47%。 (三)虛假申報 涉案期間,賬戶組在88個交易日申報撤單(包括委托買入撤回與委托賣出撤回)共計566筆,累計申報58,786,869股,累計撤回52,229,531股,其中1分鐘內(nèi)撤單的有153筆,5分鐘內(nèi)撤單的有272筆,10分鐘內(nèi)撤單的有326筆;委托買入撤回量占當日總委托買入申報量的比例大于5%的有10個交易日,大于10%的有5個交易日;2015年5月22日委托買入撤回量占當日總委托買入申報量的比例達到最高,為15.69%,當日市場成交量較前一交易日增加74.35%,當日股價漲幅8.73%。委托賣出撤回量占當日總委托賣出申報量的比例大于5%的有8個交易日,大于10%的有1個交易日,2015年5月18日委托賣出撤回量占當日總委托賣出申報量的比例達到最高,為10.72%,當日股價跌幅3.87%。 (四)尾市交易 2015年8月3日14時45分48秒至14時59分16秒,賬戶組申買10筆共3,263,200股,全部成交,其中6筆申買1,413,200股的價格均為20.50元,均明顯高于前一秒市場成交價18.23元至18.83元;14時42分42秒至14時59分10秒,賬戶組申賣18筆共1,313,164股,撤單258,000股,成交794,840股,其中15筆申賣1,137,964股的價格為18.50元至19.53元,均高于前一秒市場成交價18.23元至18.50元;股價由跌停價18.23元拉升至最高的19.00元,漲幅4.22%。次日,賬戶組賣出股票5,228,164股,賣出成交量占市場成交量比例為12.92%,排名第一。 綜上,2015年2月9日至8月27日,吳峻樂通過集中資金優(yōu)勢和持股優(yōu)勢連續(xù)買賣、在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相互交易、虛假申報和尾市交易的方式,影響“新華錦”價格;賬戶組期末余股為零,累計虧損177,799,282.82元。 以上事實有證券賬戶資料、相關(guān)證券公司及信托公司提供的資料、交易數(shù)據(jù)、證券交易所統(tǒng)計數(shù)據(jù)、詢問筆錄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吳峻樂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guī)定,構(gòu)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根據(jù)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jù)《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我會決定:對吳峻樂處以10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yīng)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yè)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fù)印件送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nèi)向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fù)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nèi)直接向有管轄權(quán)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fù)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中國證監(jiān)會 2017年12月4日 責(zé)任編輯:唐正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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