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1月15日期間,一個“神秘”的賬戶組“盯上”了玉米淀粉1601合約。該賬戶組包括24個期貨賬戶,最高占用保證金5,118萬元,最高持有多倉16,270手(2015年12月22日),持多倉占市場多頭比例最高達到99.82%(2016年1月6日),買成交量占市場成交量比例最高達到100%,自買自賣量占市場成交量的比例最高達到56.16%(2015年12月31日)……一連串觸目驚心的數(shù)字背后,是有人在操縱市場。 近日,證監(jiān)會公布的一紙行政處罰決定書,揭開了鄒鑫鑫、劉哲操縱玉米淀粉1601合約的違法事實。證監(jiān)會認為,鄒鑫鑫、劉哲存在集中資金優(yōu)勢和持倉優(yōu)勢連續(xù)交易,以及自買自賣交易的操縱行為。證監(jiān)會決定對鄒鑫鑫處以70萬元罰款,對劉哲處以30萬元罰款。值得注意的是,鄒鑫鑫、劉哲在操縱期間虧損7,273,100元。 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鄒鑫鑫時任上海棗礦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及廣西北投升龍貿(mào)易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劉哲于2015年10月受鄒鑫鑫邀請為其交易期貨培訓相關人員。 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1月15日期間,鄒鑫鑫和劉哲實際控制“上海棗礦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等23個期貨賬戶,同時實際控制深圳寶德貿(mào)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寶德)委托上期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期資本)提供倉單服務,利用前述24個期貨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交易玉米淀粉1601合約。 鄒鑫鑫、劉哲利用賬戶組操縱玉米淀粉1601合約情況方面,鄒鑫鑫及劉哲共同組建工作室,通過實盤交易的方式培訓期貨操盤手,雙方約定:鄒鑫鑫負責開立期貨賬戶,提供資金及資金劃轉,指派下單人員;劉哲負責具體交易決策并指揮下單。以一年為期,期貨交易如有盈利,盈利的15%歸劉哲,85%歸鄒鑫鑫;若是虧損,則全部由鄒鑫鑫承擔。鄒鑫鑫審核同意劉哲的交易策略,知曉每日的交易結果。此外,鄒鑫鑫負責深圳寶德委托上期資本提供倉單服務業(yè)務下上期資本期貨賬戶交易玉米淀粉合約的具體決策。 2015年12月9日賬戶組開始建倉買入,至2016年1月15日合約摘牌,共計27個交易日。 證監(jiān)會認為,鄒鑫鑫是操縱行為的組織者和決策者,劉哲是具體指揮者。經(jīng)計算,賬戶組在上述期間虧損7,273,100元。 集中資金優(yōu)勢和持倉優(yōu)勢連續(xù)交易 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在上述27個交易日中,賬戶組有23個交易日占用保證金數(shù)額在1,000萬元以上,有17個交易日占用保證金數(shù)額在2,000萬元以上,有12個交易日占用保證金數(shù)額在3,000萬元以上,最高占用保證金5,118萬元。 2015年12月14日開始,賬戶組持多倉連續(xù)19個交易日超過交易所的持倉限額,且連續(xù)14個交易日超倉比例高于100%。2015年12月14日至2016年1月14日,賬戶組持多倉占市場多頭比例(以下簡稱持倉占比)始終在40%以上,最高持有多倉16,270手(2015年12月22日),超倉11,770手;最高持倉占比達到99.82%(2016年1月6日)。2015年12月17日至12月30日,賬戶組買持倉規(guī)模始終超過廠庫最大倉單量,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1月12日,賬戶組買持倉規(guī)模始終超過廠庫賣持倉規(guī)模。 自2015年12月14日超倉后至2016年1月15日共計24個交易日,賬戶組持續(xù)買賣玉米淀粉合約,累計買成交和賣成交分別是25,522手、31,893手,各占市場同期累計成交量的比例為26.35%、32.92%。其中,賬戶組買成交量占市場成交量比例(以下簡稱買成交占比)在20%以上的有11個交易日,買成交占比在30%以上的有6個交易日,最高達到100%。 自買自賣交易 證監(jiān)會查明,在上述27個交易日內,賬戶組在9個交易日存在自買自賣行為:賬戶組自買自賣量占賬戶組買成交量比例在30%以上的有6個交易日,自買自賣量占賬戶組買成交量比例在60%以上的有4個交易日,其中2016年1月4日及2016年1月12日均達到100%,2015年12月31日達到99.93%;自買自賣量占市場成交量的比例(以下簡稱自買自賣占比)在10%以上的有5個交易日,自買自賣占比在25%以上的有3個交易日,最高達到56.16%(2015年12月31日)。 此外,在交割月內,賬戶組利用持倉優(yōu)勢,在2016年1月11至13日,逼使空方接受賬戶組的報價,按照賬戶組的價格平倉。 玉米淀粉1601合約的結算價由2015年12月8日的2188元/噸最高漲至2015年12月18日的2299元/噸,玉米淀粉1601合約與1605合約間的價差由2015年12月8日的130元/噸,擴大到2015年12月31日的221元/噸。 證監(jiān)會認為,鄒鑫鑫、劉哲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3年7月18日第二次修訂)第三條、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構成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所述的“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yōu)勢、持倉優(yōu)勢或者利用信息優(yōu)勢聯(lián)合或者連續(xù)買賣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以及第(三)項所述的“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行為。 根據(jù)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j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3年7月18日第二次修訂)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證監(jiān)會決定:對鄒鑫鑫處以70萬元罰款,對劉哲處以30萬元罰款。 責任編輯:翁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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