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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所發(fā)布《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割實施細則(試行)》

最新高手視頻! 七禾網 時間:2022-07-22 17:04:02 來源:上期所

7月22日,上期所發(fā)布修訂版《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割實施細則(試行)》。細則指出,在合約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倉合約的持有者應當以實物交割方式履約??蛻舻膶嵨锝桓顟斢蓵T辦理,并以會員名義在交易所進行。自然人客戶不得進行黃金實物交割。某一黃金期貨合約最后交易日前第三個交易日收盤后,自然人客戶該黃金期貨合約的持倉應當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個交易日起,對自然人客戶的該月份持倉直接由交易所強行平倉。細則自2022年8月1日起實施。


原文如下:


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割實施細則(試行)(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黃金期貨交割業(yè)務的正常進行,規(guī)范實物交割行為,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交易所黃金期貨交割以及相關的交割結算、出入庫溢短結算及發(fā)票流程業(yè)務按本細則進行,交易所、會員、客戶(即投資者)及指定交割金庫等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交割流程


第三條 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了結到期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第四條 在合約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倉合約的持有者應當以實物交割方式履約??蛻舻膶嵨锝桓顟斢蓵T辦理,并以會員名義在交易所進行。


自然人客戶不得進行黃金實物交割。某一黃金期貨合約最后交易日前第三個交易日收盤后,自然人客戶該黃金期貨合約的持倉應當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個交易日起,對自然人客戶的該月份持倉直接由交易所強行平倉。


第五條 實物交割應當在合約規(guī)定的交割期內完成。交割期為該合約最后交易日后第一個工作日。該工作日稱為交割日。


第六條 交割程序


(一)賣方交標準倉單。賣方在交割日12:00之前,將已經付清倉儲費用的有效標準倉單交交易所。倉儲費用由賣方支付到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三個工作日(含當日),以后的倉儲費用由買方支付。


(二)交易所分配標準倉單。


(三)買方交款、取單。交易所于交割日結算時以內轉方式劃轉買方交割貨款并清退其相應的保證金,買方于當日結算后取得黃金標準倉單。


(四)賣方收款。交易所于交割日結算時以內轉方式劃轉賣方交割貨款。


第七條 標準倉單在交易所進行實物交割的,其流轉程序如下:


(一)賣方客戶將標準倉單授權給賣方會員以辦理實物交割業(yè)務;


(二)賣方會員將標準倉單提交給交易所;


(三)交易所將標準倉單分配給買方會員;


(四)買方會員將標準倉單分配給買方客戶。


第三章 入庫與出庫


第八條 到期合約的實物交割地點為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庫。


第九條 入庫申報(交割預報)


貨主向指定交割金庫發(fā)貨前,應當向交易所辦理入庫申報(交割預報),內容包括品種、商標、品級、數量及擬交貨地等??蛻舻纳陥髴斖ㄟ^其委托的會員辦理。


第十條 入庫申報審批


交易所在庫容允許情況下,考慮貨主意愿,在3個工作日內指定貨主交金金庫。貨主應在交易所規(guī)定的有效期內向已批準的入庫申報中確定的指定交割金庫發(fā)貨。未經過交易所批準入庫或未在規(guī)定的有效期內入庫的金錠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一條 入庫檢驗


(一)國產金錠運抵指定交割金庫時,應當由交易所注冊黃金品牌企業(yè)已備案的指定存貨人員辦理入庫手續(xù);


(二)進口金錠運抵指定交割金庫時,應當由相應的進口銀行已備案的指定存貨人員辦理入庫手續(xù);


(三)同一庫內現貨金錠轉做標準倉單,應當提供由該批金錠相應生產廠方或進口銀行直接辦理入庫手續(xù)的有效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


(四)指定交割金庫應對到庫金錠及相關單證進行檢驗審核。檢驗分為質量檢驗和數(重)量檢驗兩部分。


國產金錠:


(1)入庫金錠的質量檢驗以生產企業(yè)的質量證明書為準;


(2)入庫金錠的數(重)量檢驗


指定交割金庫核對生產企業(yè)的質量證明書和裝箱單,對入庫金錠進行點數,并對金錠逐一復磅。在規(guī)定的磅差范圍內,3000克的金錠以生產企業(yè)的質量證明書和裝箱單標識毛重為準;1000克的金錠毛重不得小于1000克,超過1000克的按1000克計。


進口金錠:


(1)入庫金錠的質量檢驗以金錠標識和相應質量證明為準;


(2)入庫金錠的數(重)量檢驗


指定交割金庫對入庫金錠進行點數并逐一復磅。3000克的金錠毛重以指定交割金庫的復磅為準;1000克的金錠毛重不得低于1000克,超過1000克的按1000克計。


第十二條 貨主監(jiān)收


入庫時,貨主應到指定交割金庫監(jiān)收;貨主不到庫監(jiān)收的,視為貨主同意指定交割金庫的檢驗結果。


第十三條 簽發(fā)標準倉單


金錠入庫完畢驗收合格后,指定交割金庫簽發(fā)標準倉單,貨主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tǒng)予以確認,貨主確認后標準倉單生效,貨主確認當天為標準倉單生效日。標準倉單生效日或者標準倉單生效日后第一個交易日,交易所對溢短進行結算。


第十四條 出庫


(一)貨主提貨時,應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tǒng)提交出庫申請,并選擇提貨地,交易所在貨主選擇的提貨地內統(tǒng)籌安排提貨金庫,并在貨主提交提貨申請后的五個工作日內確定其中一個工作日為發(fā)貨日,貨主應當自發(fā)貨日起兩個工作日之內到庫提金。在發(fā)貨前,交易所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tǒng)將發(fā)貨信息通知貨主,該工作日為發(fā)貨通知日(可與發(fā)貨日同一天)。


(二)交易所根據已選定的出庫金錠,在發(fā)貨通知日對出庫金錠進行溢短結算。


(三)貨主提貨時,應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tǒng)輸入提貨密碼,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指定交割金庫在對提貨者身份審核無誤后予以發(fā)貨。


(四)填制標準倉單出庫確認單


指定交割金庫發(fā)貨時,應打印《標準倉單出庫確認單》(一式二份,貨主和指定交割金庫各執(zhí)一份),并妥善保管備查。


(五)貨主提交提貨申請后,如逾期不到庫提貨,倉單將被注銷,對應金錠轉成現貨。轉成現貨金錠的有關費用由貨主和金庫自行協(xié)商結算。


第十五條 受理質量數(重)量爭議


若提貨方對交割金錠的質量數(重)量有異議的,應當在指定交割金庫內實物交收時當場提出,并委托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對交割金錠進行現場取樣和數(重)量檢驗。


交割金錠的質量和數(重)量以檢驗機構報告為準。如發(fā)現質量或數(重)量問題,提貨方應在檢驗報告出具日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提出書面質量數(重)量異議申請,并同時提供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有關檢驗報告。提貨方逾期未提出書面異議申請、或未提供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有關檢驗報告,視為提貨方對所交割金錠無異議,交易所不再受理對交割金錠質量數(重)量異議的申請。


根據檢驗結果,若質量數(重)量合格,則相關費用由提貨方承擔。若數(重)量或質量不合格,則由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和相關費用。


第四章 交割品


第十六條 交割單位


黃金期貨合約的交割單位為每一倉單標準重量(純重)3000克,交割數量應當是3000克的整倍數。


第十七條 交割品級


金含量不小于99.95%的國產金錠及經交易所認可的倫敦金銀市場協(xié)會(LBMA)認定的合格供貨商或精煉廠生產的標準金錠。


第十八條 交割商品


(一)國產金錠:應當是經交易所注冊的品牌金錠。


(二)進口金錠:應當是經交易所認可的倫敦金銀市場協(xié)會(LBMA)認定的合格金錠供貨商或精煉廠生產的標準金錠。


第十九條 交割商品的規(guī)格


交割的金錠為1000克規(guī)格的金錠(金含量不小于99.99%)或3000克規(guī)格的金錠(金含量不小于99.95%)。


每一張倉單的金錠,應當是同一生產企業(yè)生產、同一牌號、同一注冊商標、同一質量品級、同一塊形的金錠組成。


第二十條 交割商品的包裝


每塊金錠用干凈紙或塑料膜包好,采用木箱或塑料箱包裝。運輸和儲存時,不得損壞、污染產品。


第二十一條 每塊金錠溢短、磅差標準


3000克金錠,每塊金錠重量(純重)溢短不超過±50克。1000克金錠,每塊金錠重量(毛重)不得小于1000克,超過1000克的按1000克計。


每塊金錠磅差不超過±0.1克。


第五章 交割結算、出入庫溢短結算及發(fā)票流程


第二十二條 存入或提取金錠時每張倉單金錠的純重與倉單標準重量(純重)的差為溢短。差額為正數的稱為正溢短,差額為負數的稱為負溢短。金錠入庫時標準倉單生效日和出庫時的發(fā)貨通知日為溢短結算基準日。


金錠純重=金錠毛重×金含量。


溢短=金錠純重-倉單標準重量(純重)。


第二十三條 黃金結算專用發(fā)票是指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印制的,專門用于黃金交割結算與溢短結算的普通發(fā)票(分為發(fā)票聯(lián)、結算聯(lián)和存根聯(lián))。


第二十四條 黃金交割結算與發(fā)票流程


(一)黃金期貨的交割結算:黃金期貨的交割結算價為該合約最后5個有成交交易日的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交割結算時,買賣雙方按該合約的交割結算價進行結算。


(二)交割貨款結算:買賣雙方的交割貨款按倉單的標準重量(純重)進行結算。交易所只對會員進行結算,買方客戶的貨款須通過買方會員轉付,賣方客戶的貨款須通過賣方會員轉收。


交割貨款的計算公式:


交割貨款=標準倉單張數×每張倉單標準重量(純重)×交割結算價。


(三)交割發(fā)票:交割時統(tǒng)一開普通發(fā)票。


(四)交割發(fā)票流轉:由賣方非經紀會員或客戶開普通發(fā)票給交易所,交易所開《黃金結算專用發(fā)票》(發(fā)票聯(lián))給買方非經紀會員或客戶,并向賣方非經紀會員或客戶提供《黃金結算專用發(fā)票》(結算聯(lián)),《黃金結算專用發(fā)票》的存根聯(lián)由交易所留存。


客戶與交易所間的發(fā)票和單據傳遞須通過會員單位進行。


賣方應當在最后交易日后五個工作日內提交符合交易所規(guī)定的發(fā)票。


在交割期內,賣方會員按規(guī)定辦妥標準倉單事宜,交易所當日結算時清退其相應的保證金。賣方最后交易日后第三個工作日閉市后未辦妥交割發(fā)票事宜的,交易所當日對相應交割頭寸以該合約交割結算價收取不低于15%的保證金,該保證金在賣方會員辦妥交割發(fā)票事宜后清退。


第二十五條 黃金入庫溢短結算及發(fā)票流程


(一)入庫溢短結算:黃金的入庫溢短按溢短結算基準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黃金期貨合約的結算價進行結算。


(二)溢短相關票據:正溢短由黃金存入企業(yè)向交易所開具普通發(fā)票;負溢短由交易所向黃金存入企業(yè)開具《黃金結算專用發(fā)票》(發(fā)票聯(lián)),《黃金結算專用發(fā)票》的存根聯(lián)和結算聯(lián)由交易所留存。


(三)溢短結算貨款的計算公式:


溢短結算貨款=溢短×溢短結算基準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黃金期貨合約的結算價。


第二十六條 黃金出庫溢短結算及發(fā)票流程


(一)未經過交割的標準倉單提貨出庫溢短結算:會員或客戶(提貨方)將持有的未經過交割的標準倉單提貨出庫時,溢短按溢短結算基準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黃金期貨合約的結算價進行結算。正溢短由交易所向提貨方開具《黃金結算專用發(fā)票》(發(fā)票聯(lián)),《黃金結算專用發(fā)票》的存根聯(lián)和結算聯(lián)由交易所留存;負溢短由提貨方向交易所開具普通發(fā)票。


(二)經交割持有的標準倉單提貨出庫溢短結算:會員或客戶將經交割持有的標準倉單提貨出庫時,溢短按溢短結算基準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黃金期貨合約的結算價進行結算,并由交易所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買方會員或客戶提供的《交割結算單》、《標準倉單出庫確認單》、《溢短結算單》按其實際交割貨款(由交割貨款和溢短結算貨款組成)和提貨數量,代交易所向買方會員或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抵扣聯(lián)),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發(fā)票聯(lián)和記賬聯(lián)由交易所留存。對提貨方會員單位或客戶為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三)溢短結算貨款的計算公式:


溢短結算貨款=溢短×溢短結算基準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黃金期貨合約的結算價。


第二十七條 買方會員或客戶提貨出庫時實際交割貨款由交割貨款和溢短結算貨款組成,其中交割貨款按后進先出法原則確定。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單價、金額和稅額的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實際交割貨款=交割貨款+溢短結算貨款;


實際交割價=實際交割貨款÷提貨數量;


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單價=實際交割價÷(1+增值稅稅率);


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金額=數量×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單價;


增值稅稅額=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金額×增值稅稅率。


第六章 期貨轉現貨


第二十八條 期轉現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約的會員(客戶)協(xié)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獲得交易所批準后,分別將各自持有的合約按交易所規(guī)定的價格由交易所代為平倉,同時按雙方協(xié)議價格進行與期貨合約標的物數量相當、品種相同、方向相同的倉單或提單等的交換行為。


未到期黃金期貨合約可通過期貨轉現貨的方式進行實物交割。


第二十九條 期轉現的期限為欲進行期轉現合約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二個交易日(含當日)止。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約的買賣雙方會員(客戶)達成協(xié)議后,在期轉現期限內的某一交易日(申請日)的14:00前,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tǒng)向交易所提交辦理期轉現申請。


用非標準倉單交割的,買賣雙方會員(客戶)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提供相關的買賣協(xié)議和提單復印件。


第三十條 期轉現適用于交易所黃金期貨的歷史持倉,不適用在申請日的新開倉。


第三十一條 期轉現的交割結算價為買賣雙方會員(客戶)達成的協(xié)議價。


第三十二條 申請期轉現的買賣雙方會員(客戶)原持有的相應交割月份期貨頭寸,由交易所在申請日的15:00之前,按申請日前一交易日該合約的結算價平倉。


第三十三條 期轉現中使用標準倉單的,期轉現的票據交換(包括貨款、倉單)通過交易所進行,期轉現的交易保證金按申請日前一交易日該合約結算價計算,票據交換在申請日后一交易日14:00前在本交易所內完成。


第三十四條 期轉現中使用標準倉單的,賣出方應在辦理期轉現手續(xù)后七日內向交易所提交普通發(fā)票。交易所在收到賣方提交的普通發(fā)票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內向買方開具普通發(fā)票,并退付賣方期轉現的交易保證金。


未按時提交普通發(fā)票的,參照《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中遲交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處理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期轉現中使用非標準倉單的,貨款與單據流轉根據買賣雙方會員(客戶)的約定,可通過交易所進行,也可由買賣雙方會員(客戶)直接進行。在此交割過程中產生的糾紛由買賣雙方會員(客戶)自行解決,交易所不再承擔相應的履約擔保責任。


第三十六條 通過交易所結算的期轉現的交割貨款采用內轉方式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未按本章規(guī)定的期限完成交割的,按本交割細則中有關交割違約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八條 對非善意的期轉現行為,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guī)處理辦法》中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交易所將及時公布期轉現的有關信息。


第七章 費 用


第四十條 交割費用


進行實物交割的雙方應分別向交易所交納0.06元/克的交割手續(xù)費。


第四十一條 調運費


交易所為滿足貨主擇地交金、提金的需要,負責各指定金庫之間的金錠調運工作。在倉單生效日和發(fā)貨通知日,由交易所通過會員向貨主收取調運費。調運費標準另行公布。


第四十二條 金錠出入庫和在庫期間發(fā)生的費用項目和標準由交易所核定,另行公布。


第四十三條 金錠的倉儲費由交易所定期代收代付。


第八章 交割違約


第四十四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交割違約:


(一)在規(guī)定交割期限內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的;


(二)在規(guī)定交割期限內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


(三)賣方交付的金錠不符合規(guī)定標準的。


第四十五條 計算買、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的公式為:


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 應交標準倉單數量(手)-已交標準倉單數量(手)


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貨款-已交貨款)÷交割結算價÷ 交易單位


在根據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計算交割違約金額時,應當在買方相應的保證金中預留違約部分合約價值20%的違約金和違規(guī)懲罰金。


第四十六條 發(fā)生交割違約后,交易所于違約發(fā)生當日16:30以前通知違約方和相對應的守約方。違約通知通過會員服務系統(tǒng)發(fā)送,會員服務系統(tǒng)一經發(fā)送,即視為已經送達。


第四十七條 構成交割違約的,由違約方支付違約部分合約價值(按交割結算價計算)20%的違約金給守約方。交易所退還守約方的貨款或者標準倉單,終止本次交割。


第四十八條 若買賣雙方都違約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并對雙方分別處以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違規(guī)懲罰金。


第四十九條 終止交割后,交易所的擔保責任終止。


第五十條 會員發(fā)生部分交割違約時,違約會員所接標準倉單或所得貨款可用于違約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會員在實物交割環(huán)節(jié)上蓄意違約,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guī)處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 發(fā)生違約行為的會員當事人及指定交割金庫有義務提供與違約行為相關的證據材料。會員拒不提供證據的,不影響對違約事實的認定。


第五十三條 貨主與指定交割金庫就交收的金錠檢驗結果發(fā)生爭議時,一般通過雙方會驗的方式解決。也可提請交易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復驗,復驗結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屬于交易所。


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所稱“毛重”是指金錠(不含包裝)的重量,“純重”是指金錠中純金的重量,純重=毛重×金含量(成色)。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參照交易所章程、交易規(guī)則及業(yè)務實施細則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2年8月1日起實施。

責任編輯:七禾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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