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維護收盤階段的價格平穩(wěn),近日經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上交所調整收盤交易機制,實施三分鐘收盤集合競價,并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進行了修訂。同時配套修訂了《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yè)務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jiān)控細則》及《關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jiān)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fā)〔2015〕59號)。收盤交易機制及相關調整將自2018年8月20日起實施。此次調整的主要內容有: 一、關于收盤交易機制的調整 一是股票實行收盤集合競價。股票交易的收盤價產生方式調整為通過收盤集合競價產生。收盤集合競價的時間為14:57至15:00。收盤集合競價階段可以申報,不可撤單。行情揭示同開盤集合競價。 債券、債券回購、基金等其他交易品種的收盤價產生方式不變。 二是調整證券交易停牌后的復牌時間。為配合收盤集合競價的實施,提高交易效率,對于根據(jù)本所交易監(jiān)管相關規(guī)定而停牌且當日復牌的證券,其復牌時間做如下調整:如證券停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7分,則于當日14:57分復牌,此后進入后續(xù)交易階段;對于原先“盤中停牌時間持續(xù)至當日14:55”的規(guī)定,調整證券停牌時間持續(xù)至當日14:57分,并于14:57分復牌,此后進入后續(xù)交易階段。 二、關于股票上市首日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的調整 為簡化價格控制方式,提高投資者申報效率,股票上市首日的價格申報范圍調整如下: 對于新股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維持現(xiàn)狀不變,即“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于發(fā)行價格的120%且不得低于發(fā)行價格的80%”;連續(xù)競價階段、收盤集合競價階段和開市期間停牌的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統(tǒng)一調整為“申報價格不得高于發(fā)行價格的144%且不得低于發(fā)行價格的64%”(144%為開盤集合競價有效申報價格范圍上限的120%,64%為開盤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范圍下限的80%)。 對于股票的其他3類上市情形,即增發(fā)上市、暫停后恢復上市、退市后重新上市,其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維持現(xiàn)狀不變,即“申報價格不得高于前收盤價的900%且不得低于前收盤價的50%”;后續(xù)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統(tǒng)一調整為“申報價格不高于最新成交價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價格的90%”。 上交所此前規(guī)定的股票上市首日其他價格控制方式不再適用。 三、關于開市期間停牌的股票接受申報事項的調整 開市期間停牌的股票可接受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方式一次撮合成交。 債券、債券回購、基金停牌階段可接受申報的有關事項不做調整。 下一步,上交所將就上述調整組織市場測試,保障收盤交易機制調整的順利實施。 關于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yè)務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的通知 關于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第八條的通知 關于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jiān)控細則》第四條、第八條的通知 責任編輯:劉文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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