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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期權大幅波動看市場制度待完善之處

最新高手視頻! 七禾網(wǎng) 時間:2015-02-16 08:51:52 來源:證券時報網(wǎng)
期權市場剛剛開張不久,有兩個交易日出現(xiàn)合約大幅波動。2月11日上證50ETF期權兩個合約遭遇“烏龍指”,盤中暴跌99%并觸發(fā)熔斷,價格異常系做市商中信證券在午間調(diào)整報價參數(shù)報單導致大幅偏離理論價值;2月13日下午開盤時,部分做市商調(diào)整了對幾個50ETF期權合約報價,導致實際成交價格偏離開盤價達50%,觸發(fā)熔斷機制,另外該日也發(fā)生一起個人報錯單事件。13日證監(jiān)會新聞發(fā)言人表示,投資者對期權市場不熟悉,期權功能發(fā)揮還有待完善。

期權合約價格動不動就跌到開盤價50%甚至1%,這與期權獨特的交易制度有關。期權合約的漲跌停板制度與股票不一樣,其漲跌停板并非“期權合約”前收盤價的上下10%,其決定方式更為復雜,比如期權合約最大跌幅為“合約標的”前收盤價的10%,注意,這里用詞是“合約標的”而非“期權合約”;目前期權合約包括“ 50ETF購4月2400”等56個、價格絕大多數(shù)都在0.2元以下,而合約標的為“華夏上證50ETF”,近來其價格在2.3元以上,按此計算,一些期權合約的跌停板價格甚至為負值,此時按《上交所股票期權試點交易規(guī)則》,“計算出的合約跌停價格低于最小價格變動單位的,合約跌停價格為最小價格變動單位”,期權合約的跌停價位為期權最小變動價格單位、也即0.0001元。這就是說,期權下跌最大可以跌到接近于0的地板價0.0001元。

另外,期權交易還實行熔斷制度。在連續(xù)競價交易期間,合約盤中交易價格較最近參考價格上漲、下跌達到或者超過50%,且價格漲跌絕對值達到或者超過該合約最小報價單位5倍的,該合約進入3分鐘的集合競價交易階段;最近參考價格,是指期權合約在最近一次集合競價階段產(chǎn)生的成交價格。由于跌停板較為寬松,加上目前市場流動性不足,期權變動幅度很容易超過“最近參考價格”50%,并觸發(fā)熔斷制度。

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當前期權熔斷制度尤其是漲跌停板制度的設計似乎還過于寬松,這是產(chǎn)生前述事件的一個主因,建議收窄漲跌停板,比如最大跌幅設計為“合約標的前收盤價×5%”,當然最大漲幅的制度設計更為復雜,但也應該比原來稍微收窄一些。同理,期權熔斷制度的熔點設計,也不應過于寬松,要防止期權價格“上天入地”的情況產(chǎn)生。

值得關注的是,在11日、13日兩個不同的交易日,由于做市商錯單或主動調(diào)整報價,都引起期權價格大幅波動,說明做市商對期權價格的巨大影響。如何確保這種影響不是出于市場操縱,這需要相應的對策。應該說,這方面《上交所股票期權試點做市商業(yè)務指引》有所約束,比如規(guī)定做市商不得利用做市業(yè)務進行內(nèi)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做市商存在操縱期權市場或合約標的市場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可以取消其做市商資格。但關鍵的問題是,并沒有詳細的規(guī)則來判定做市商的交易行為是屬于價格發(fā)現(xiàn)還是烏龍指、或是市場操縱。

其實,個股或ETF期權作為股市衍生品,它有自己獨特的運行規(guī)律,目前《證券市場操縱行為和內(nèi)幕交易認定指引》適用對象是證券市場,《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也只是原則性規(guī)定了5種操縱行為類型,筆者覺得這些規(guī)定對期權市場或許都不太適用,筆者建議對具有特殊性的期權市場建立單獨的市場操縱以及內(nèi)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尤其是做市商與一般投資者存在區(qū)別,有必要建立做市商操作行為與內(nèi)幕交易的相應認定辦法。

另外,幾十張期權合約就可將期權價格殺低到觸及熔斷制度,說明ETF期權市場流動性不足,投資者數(shù)量還比較少,這一方面是因為市場門檻較高,另一方面是因為有些投資者對期權市場認識還不足、不敢貿(mào)然進入,期權價格與標的股價、執(zhí)行價格、利率、到期時間、波動率等有定量關系,專業(yè)性極強,不是一般人搞得懂,有人把買期權比喻為買保險,對于大型機構投資者,利用好期權,可以趨利避害,在控制風險基礎上將投資收益最大化,這需要交易所、證券公司等中介加強期權方面知識傳播培訓,從而加快期權市場的培育和擴大。
責任編輯: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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