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從交易制度設計目的解析競價制度與做市商制度 交易制度的設計是為了保證品種推出后能穩(wěn)定有效地運行,從整體上來看,交易制度主要為了實現(xiàn)以下三個方面的目的:一是流動性,即合約能以合理的價格迅速成交一定數(shù)量的能力;二是有效性,即市場信息能準確、及時并充分反映到合約價格上來;三是穩(wěn)定性,即交易系統(tǒng)有足夠的能力高效地處理危機及各種特殊情況,保證交易能連續(xù)、正常地進行。 交易制度設計的本質是為了在幾個目標中進行協(xié)調,以達到最優(yōu)市場狀態(tài)。因此,在設計交易制度時,不僅要考慮不同交易制度本身的優(yōu)劣性,還需要考慮標的合約的特性,確定交易制度是否適合即將推出的品種合約。當前市場對交易制度基本都以價格形成方式進行劃分,主要又分為競價制度與做市商制度。 從流動性來看,在競價制度下,交易活動集中到交易中心,通過電腦撮合,這減少了交易的中間環(huán)節(jié),從而能有效地節(jié)省交易成本,在市場較活躍的情況下能夠保證市場有序高效地進行。然而,當交易比較清淡,供求不均,或出現(xiàn)突發(fā)事件,單邊市場出現(xiàn)時,交易將無法進行,此時便需要做市商來充當交易對手,提供流動性。 從有效性來看,當投資者較理性,并能迅速根據(jù)市場信息做出反應,準確調整相應報價時,競價制度能使投資者根據(jù)市場公允價格成交,保證市場有效公平地交易。然而,當市場處于非理性狀態(tài),或投資者不具備調整報價能力時,市場價格可能會長期大幅偏離合約真正價值,此時需要做市商依據(jù)其專業(yè)分析,給出合理報價,保證市場價格的有效性。 從穩(wěn)定性來說,主要體現(xiàn)在交易系統(tǒng)對交易的保障方面,從這一技術層面來看,不管是競價制度還是做市商制度,都可以通過一定的投入與測試達到該目的,兩類制度沒有明顯區(qū)別。 從以上比較可以看出,競價制度與做市商制度能在不同情況下發(fā)揮作用。交易制度本身并不存在問題,但是否適合股指期權交易還需要比較期權自身的交易特點。 首先,股指期權作為比期貨更加復雜的一類衍生品,由于其定價復雜,對普通投資者來說,目前對它的認知有限,可能一開始無法準確地利用市場信息報出合理價格。 其次,由于股指期權具有高杠桿性,很容易在市場中形成投機氛圍,使市場出現(xiàn)羊群效應等非理性情況,因此,在股指期權推出的初期,如果單純采用競價機制可能會使合約價格偏離價值,需要利用做市商的專業(yè)背景引導市場進行有效定價。 最后,股指期權作為一個新品種,推出初期不確定性較大,若由于參與較少導致供求不均,競價機制將無法為市場提供足夠的流動性,此時仍需要做市商通過做市提供流動性的同時也更好地推介該品種。因此,從有效性及流動性的角度來看,在我國股指期權推出的初期,做市商制度更加合適,在推出一段時間,待市場更加成熟之后,引入競價機制對市場來說是更加高效與經濟。 2 國際期權市場交易制度的借鑒 從國際期權市場來看,2013年,全球場內期貨與期權交易合約量達216.4億手,與2012年相比增加了2.1%,其中股指合約占比達24.8%,僅次于個股合約。據(jù)FIA統(tǒng)計,2013年全球84家交易所成交的期權合約數(shù)量達94.3億手,與2012年相比減少了6.8%。 減少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在2012年占全球交易量第一的韓國Kospi 200指數(shù)期權合約的成交量的巨幅縮減。2012年,Kospi 200指數(shù)期權合約成交量為15.8億手,而2013年則減少到5.8億手,減少了近三分之二。這主要是源于韓國當局為了減少衍生工具的投機性行為,將Kospi指數(shù)期權合約乘數(shù)增至之前的5倍。而如果將不考慮這一合約,全球場內衍生品成交數(shù)量增幅將為7.4%。 從全球股指期權合約交易量排名情況可以看出,由于韓國、印度等的成功,股指期權市場主要集中在亞洲。這些市場與我國的情況更接近,因此它們的經驗對我國即將推出的股指期權來說,有較大的借鑒意義。 在排名前8位的合約中,除了NSE和韓國的股指期權以外,其余合約均引入了做市商制度。對于NSE的CNX Nifty期權合約來說,其合約規(guī)模最小,市場上存在較多高頻交易的流動性交易者,對韓國交易所的Kospi 200期權合約來說,由于韓國期權市場進入門檻低,投機炒作氛圍較濃,早期全市場70%以上的交易量均由個人客戶創(chuàng)造,因此這兩個合約得以在沒有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情況下順利運行。而對于大多數(shù)合約來說,由于期權交易的特殊性,做市商制度的引入對品種推出后是否能合理運行有著較大的影響。從國際慣例上來看,對于一般股指期權交易中引入做市商制度是必經之路,而當股指期權交易本身較活躍時,競價交易仍是有效的交易制度。 3 做市商制度成熟之后與競價制度結合更高效 結合交易制度的比較與國際慣例來看,在我國股指期權推出的初期引入做市商制度既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然而在品種發(fā)展一段時間之后,將做市商制度與競價制度相結合是一種更為高效且節(jié)省成本的做法。 對全球大多數(shù)股指期權掛牌的交易所來說,實行的并不是單一的做市商制度,而是做市商制度與競價制度相結合的混合交易制度。例如EUREX和TAIFEX采取的均是競價制度與競爭性做市商制度相結合的交易制度。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議:對我國股指期權來說,在產品推出初期,宜采取以做市商制度為主的交易制度。當產品運行平穩(wěn),本身交易相對活躍之后,逐步引入競價制度,實行混合交易制度更為高效。 4 做市商利益補償保證做市積極性 做市商在提供流動性的同時自身需承擔一定風險。由做市商本身的定義來看,其作用主要是在市場無報價,一般投資者不愿意進入交易時,向市場提供報價并與投資者達成協(xié)議,而在市場本身活躍時,其作用有所減弱,此時買賣價差所提供的利潤也會減少。因而,如何對做市商進行利益補償,使其保持做市意愿便顯得較為重要。 在股指期權推出初期,市場采取純粹做市商制度時,做市商對合約具有絕對的定價權,它們通過設置合理的買賣價差,從而彌補其承擔的風險。然而當?shù)搅撕笃诤霞s發(fā)展成熟,引入競價制度之后,做市商的報價將與投資者報價一起按“價格優(yōu)先”的原則進行競價交易,此時容易出現(xiàn)兩種情況:當市場流動性不足,雙邊報價明顯無利可圖時,做市商為了履行義務不得不報價,從而承擔一定風險;當市場活躍,雙邊報價有利可圖時,其他投資者通過比做市商更低的買賣價差搶走做市商的贏利機會。這兩種情況就導致做市商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從而使其做市意愿被削弱,不利于市場有效運行。 交易所應采取相應措施對做市商進行利益補償,主要可包括以下幾種措施:一是交易費用減免,當做市商達到預設標準時,可部分甚至全部免除其交易費用;二是極端情況義務豁免,當市場出現(xiàn)極端行情時,可適當豁免做市商的做市義務;三是相同情況下做市商報價優(yōu)先;四是大宗交易便利及成交報告延遲。做市商盈利的重要途徑之一就是大宗交易,故適當為其大宗交易提供便利,允許延遲信息披露義務也是對其利益補償?shù)拇胧?/div> 目前各交易所均在備戰(zhàn)各自期權品種的上市,中金所也在制定股指期權做市商制度的方案,中金所股指期權仿真交易做市商主要由券商自營部門、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子公司及一般法人構成。根據(jù)中金所的初步設計,做市商分兩級,一級承擔連續(xù)報價和接受詢價義務,二級只有接受詢價的義務。中金所做市商制度的不斷完善為股指期權的順利推出提供了保障,做市機構也應抓住時機完善自身的系統(tǒng),做好充足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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